《全国预制食品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预制食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维护联盟声誉,确保联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全国预制食品产业联盟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盟所有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联盟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联盟章程和本办法,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共同推动预制食品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联盟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联盟应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入会条件
第五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根据规模和影响力,进一步细分为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会员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联盟宗旨和章程,自愿中请加入。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且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和良好声誉。
2.愿意遵守联盟章程和本办法,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在预制食品产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或丰富经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 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违法违规记录。
3. 愿意遵守联盟章程和本办法,积极参与联盟活动。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 参与联盟决策,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
3.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4.在联盟平台上进行产品展示和宣传。
5.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联盟章程和本办法。
2.按时交纳会费。
3.维护联盟声誉,不得进行有损联盟形象的行为。
4.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第四章 入会与退会程序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退会程序:
1.会员应提前书面通知秘书处,并说明退会原因。
2.秘书处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退会手续。
3.如会员企业解体,则自动退出联盟。
第五章 会费标准与缴纳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类别设定,具体如下:
1.理事长单位:100,000元/年,限额5家。
2.常务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限额5家。
3.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限额50家。
4.理事单位:10,000元/年。
5.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6.个人会员:6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方式及时间:
1.会费按届缴纳,新会员在注册时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
2.会费可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缴纳到指定账户。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联盟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制定并履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
3.参与行业发展研究,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
5.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订,提供企业标准指导。
6.参与行业资质审核、评价评估及评比表彰、项目征集等。
7.参与公益活动、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
8.提供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优先惠及中小微企业会员。
9.会员单位可推荐代表参加联盟分支机构工作,免费或优惠参加活动。
10.会员单位可免费入驻联盟官网,产品享受线上推广宣传与销售服务。
11.将会员单位产品汇编成册,订制印刷赠送全国预制食品产业联盟会员单位。
12.会员单位生产的产品等可优先推荐作为全国预制食品产业联盟各类活动的指定产品。
13.会员单位优先入选联盟白皮书报告、联盟黄页,以及参与联盟优秀案例评比等;提供数字经济开发和新质生产力开发服务。
14.高级别会员单位享有与联盟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如组织行业专家对高级别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开发、项目规划等相关服务;邀请参与产业对接、重大项目对接、投融资对接及国际交流活动等。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